古鎮以其獨特的自然遺產、文化魅力、歷史韻味,以及至今保存下來的生活環境、生活方式或原住民,吸引著世界各地的游客。無論是傳統的古鎮,還是新建的古鎮,都離不開成功發展模式的支撐。那么,古鎮旅游開發模式有哪些?有三種主流模式!
1.平臺模式。
政府利用其城市規劃審批權對古鎮旅游開發進行宏觀管理;發展資金的投入主要依靠地方財政,但公共設施的投入通過引入相關市場機制,收取游客費用(古城保護費),不干預具體的旅游開發項目,主要通過城市規劃和行政審批等方式進行調控。麗江大研古鎮旅游開發就是這種模式的代表。
2.公司模式。
政府成立相應的旅游開發項目公司,相關資產以政府財政撥款的形式注入項目公司(或以資產作價的形式出資,資產所有者擁有項目公司相應的股權)。項目公司以政府組織注入的資產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獲得的資金用于古鎮旅游項目的開發,旅游開發的收益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從而滾動開發古鎮旅游。浙江烏鎮是這種模式的主要代表。
3.出讓模式。
出讓模式是指旅游開發經營權的出讓。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的旅游景點(資源資產)進行開發后,通過出讓旅游開發經營權的方式,吸引投資者介入古鎮旅游的開發。投資方會根據自身優勢和市場需求,繼續古鎮旅游開發的進程,政府只會在行業的宏觀層面管理投資方(開發商)。
結語:
不難發現,大多數古鎮的發展是利用自身的特色優勢和資源,注重政府與開發商或運營商之間的管理、利益等機制的協調,同時附加合理的商業業態配比,在營銷和活動齊頭并進的基礎上達到成功運營的目的。我們認為古鎮旅游發展應更加注重文化與旅游的有機融合和協調發展,既重視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又要促進當地文化的傳承和保護。
免責聲明:我們致力于保護作者版權,部分文字/圖片來自互聯網,無法核實真實出處,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以便及時處理。從本網站轉載至其他平臺所引發一切糾紛與本網站無關!